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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9:28:20 431826次浏览

短视频被“搬运”上热搜阅读过亿

  “泼天的流量”并未让创作者开心,举报“网络搬运工”遭遇维权难

  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瞬息千里,但视频“搬运”现象往往让很多原创作者权益受到侵害,而维权则十分艰难。近日,短视频创作者“大福在成长”发布自己失业后生活的视频被搬运至其他平台,不仅上了热搜,话题量还破亿。“泼天的流量”却并未让她开心,因为自己本人并未授权,同时个人隐私还被“广而告之”,她私信要求对方删除却未被理睬。无奈的她聘请律师准备提起诉讼,诉求就是让对方删帖,这一视频终于被删除。近日,创作者向紫牛新闻记者讲述了自己艰难的维权过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徐悦

  未经授权的视频获得“泼天流量”,创作者维权难

  2024年11月份,博主“大福在成长”发布了一则“失业后发现出门旅行并不快乐”的视频,讲述了自己被裁员后出门旅行,实际上自己并没有那么快乐,更多的感受是无聊。此视频引发了诸多网友的共鸣,也有不少网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今年4月26日晚上9点,一个账号未经授权,将“大福在成长”的这条视频跨平台搬运,热度迅速攀升,话题阅读量也急速攀升,讨论量也水涨船高。

  “这件事还是我身边的亲朋好友告诉我的,那天我在微信里收到了很多消息。”4月27日上午,“大福在成长”在周围朋友的提醒下得知此事,并在第一时间向“搬运”的账号发私信,要求其删除视频,并警告将报警处理。“大福在成长”告诉紫牛新闻记者,“我自己创建账号这件事情,身边的亲朋好友都不知道。我失业之后做自媒体,也是悄悄做的,实际上不想被熟人看到,因为觉得特别不好意思。”

  在发现视频被搬运后,“大福在成长”也积极与平台沟通。“我首先是去举报抄袭,但是站外的搬运不会认定为抄袭,后面就只能举报侵权、侵犯肖像权,这个是通过了。”然而举报过后,视频依旧未被删除,“大福在成长”果断选择报警:“因为那天我看到词条已经有5000万多的阅读量,因为热度一直在上涨。我看着词条从5000万、6000万涨到7000万,害怕越来越多身边的人看到,所以我就报警了。”她向警方求助,希望获取搬运者的实名信息或联系方式,以便直接沟通删帖。“但是我被告知这是个人隐私,如果需要的话得去起诉,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会出具调查函,警察才有权把对方信息给到我。”大福说道。

  4月27日下午,“大福在成长”前往法院,但因为准备不足没能起诉。当天下午,她再次发布短视频讲述自己的遭遇,“27日下午我在视频中讲述了原委。”但事情依旧没有转机。4月28日,“大福在成长”咨询了律师准备起诉,这时才发现该视频已经被下架。她告诉记者“可能是因为平台的处理生效了,发布视频后,热心粉丝和网友也帮我反复向平台举报,帖子最终下掉了。”截至视频被下架之前,视频话题浏览量已经达到1.4亿,讨论量1.6万,一场流量风波暂时告一段落。

  记者搜索发现,在短视频行业繁荣发展的背景下,视频搬运侵权问题突出,损害原创作者权益。在另一起诉讼中,陈先生是百万粉丝短视频博主,专发创意商品推荐视频,他发现梁先生在其他平台搬运其作品、去除水印。陈先生认为梁先生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平台也监管不力,遂将二者告上法庭,索赔103万元。

  该案件中,双方对梁先生侵权无异议,但在赔偿数额和视频性质认定上存在分歧。陈先生称梁先生恶意侵权,且自己视频独创性高、价值大;梁先生不认可百万赔偿,平台方则认为陈先生部分视频独创性不足,应属录像制品。

  短视频到底属于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法官解释,在这一类侵权纠纷案件里,对视频的定性不同,直接影响赔偿数额的判定,视听作品的赔偿金额通常高于录像制品。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根据视频拍摄手法、编排等情况,认定部分视频为视听作品,部分为录像制品,推定陈先生为制作者。梁先生未经许可发布视频,侵害陈先生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担责;平台无触发审核管理义务,不担责。最终,法院判梁先生赔偿陈先生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22500元。平台还对其做了封禁处理。

  律师解读:他人未经授权擅自搬运视频侵权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大福在成长”对其所发布视频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授权擅自搬运视频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

  “大福在成长”有权向平台反映侵权行为,要求删除侵权视频。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提供方,一般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大福在成长”举报侵权后,平台未及时采取删除等措施,对于损害扩大部分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平台对侵权行为明知或应知,对侵权视频进行推荐则构成帮助侵权。未经“大福在成长”授权,发布账号将其视频搬运至其他平台,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如果视频中包含“大福在成长”的肖像,且搬运者未经同意使用,还侵犯了其肖像权。

  面对侵权,原创作者在发布时有方法明确归属

  针对此次侵权风波,“大福在成长”也向记者分享了她的维护自身权益的经验,“在创作的时候,首先就要写清楚我们是不允许被搬运。因为每个人避免不了会在社交平台上分享自己的一些东西,在分享图片的时候记得打水印,视频的话也是可以把水印加在中间的。第二步可以在作品、主页上面写清楚,禁止搬运、侵权必究,类似话术。”

  记者提醒,在日常创作中,创作者首先应保留好创作过程中的原始素材、创作思路记录等,明确作品创作完成时间,这有助于证明作品著作权归属。其次,发现侵权行为后,要及时固定证据。再者,与侵权人沟通时,务必保留好沟通记录,若沟通无果,果断寻求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与此同时,平台也需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一方面,要完善内容审核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视频;另一方面,当接到原创作者的侵权投诉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如封禁侵权账号等,并积极协助作者维权。

  搬运视频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创作者的利益,也扰乱了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秩序。无论是创作者、平台还是普通用户,都应尊重知识产权,遵守“先授权后使用”原则,共同营造一个鼓励原创、保护版权的良好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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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被“搬运”上热搜阅读过亿

  “泼天的流量”并未让创作者开心,举报“网络搬运工”遭遇维权难

  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瞬息千里,但视频“搬运”现象往往让很多原创作者权益受到侵害,而维权则十分艰难。近日,短视频创作者“大福在成长”发布自己失业后生活的视频被搬运至其他平台,不仅上了热搜,话题量还破亿。“泼天的流量”却并未让她开心,因为自己本人并未授权,同时个人隐私还被“广而告之”,她私信要求对方删除却未被理睬。无奈的她聘请律师准备提起诉讼,诉求就是让对方删帖,这一视频终于被删除。近日,创作者向紫牛新闻记者讲述了自己艰难的维权过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徐悦

  未经授权的视频获得“泼天流量”,创作者维权难

  2024年11月份,博主“大福在成长”发布了一则“失业后发现出门旅行并不快乐”的视频,讲述了自己被裁员后出门旅行,实际上自己并没有那么快乐,更多的感受是无聊。此视频引发了诸多网友的共鸣,也有不少网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今年4月26日晚上9点,一个账号未经授权,将“大福在成长”的这条视频跨平台搬运,热度迅速攀升,话题阅读量也急速攀升,讨论量也水涨船高。

  “这件事还是我身边的亲朋好友告诉我的,那天我在微信里收到了很多消息。”4月27日上午,“大福在成长”在周围朋友的提醒下得知此事,并在第一时间向“搬运”的账号发私信,要求其删除视频,并警告将报警处理。“大福在成长”告诉紫牛新闻记者,“我自己创建账号这件事情,身边的亲朋好友都不知道。我失业之后做自媒体,也是悄悄做的,实际上不想被熟人看到,因为觉得特别不好意思。”

  在发现视频被搬运后,“大福在成长”也积极与平台沟通。“我首先是去举报抄袭,但是站外的搬运不会认定为抄袭,后面就只能举报侵权、侵犯肖像权,这个是通过了。”然而举报过后,视频依旧未被删除,“大福在成长”果断选择报警:“因为那天我看到词条已经有5000万多的阅读量,因为热度一直在上涨。我看着词条从5000万、6000万涨到7000万,害怕越来越多身边的人看到,所以我就报警了。”她向警方求助,希望获取搬运者的实名信息或联系方式,以便直接沟通删帖。“但是我被告知这是个人隐私,如果需要的话得去起诉,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会出具调查函,警察才有权把对方信息给到我。”大福说道。

  4月27日下午,“大福在成长”前往法院,但因为准备不足没能起诉。当天下午,她再次发布短视频讲述自己的遭遇,“27日下午我在视频中讲述了原委。”但事情依旧没有转机。4月28日,“大福在成长”咨询了律师准备起诉,这时才发现该视频已经被下架。她告诉记者“可能是因为平台的处理生效了,发布视频后,热心粉丝和网友也帮我反复向平台举报,帖子最终下掉了。”截至视频被下架之前,视频话题浏览量已经达到1.4亿,讨论量1.6万,一场流量风波暂时告一段落。

  记者搜索发现,在短视频行业繁荣发展的背景下,视频搬运侵权问题突出,损害原创作者权益。在另一起诉讼中,陈先生是百万粉丝短视频博主,专发创意商品推荐视频,他发现梁先生在其他平台搬运其作品、去除水印。陈先生认为梁先生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平台也监管不力,遂将二者告上法庭,索赔103万元。

  该案件中,双方对梁先生侵权无异议,但在赔偿数额和视频性质认定上存在分歧。陈先生称梁先生恶意侵权,且自己视频独创性高、价值大;梁先生不认可百万赔偿,平台方则认为陈先生部分视频独创性不足,应属录像制品。

  短视频到底属于视听作品还是录像制品?法官解释,在这一类侵权纠纷案件里,对视频的定性不同,直接影响赔偿数额的判定,视听作品的赔偿金额通常高于录像制品。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根据视频拍摄手法、编排等情况,认定部分视频为视听作品,部分为录像制品,推定陈先生为制作者。梁先生未经许可发布视频,侵害陈先生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担责;平台无触发审核管理义务,不担责。最终,法院判梁先生赔偿陈先生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22500元。平台还对其做了封禁处理。

  律师解读:他人未经授权擅自搬运视频侵权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大福在成长”对其所发布视频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授权擅自搬运视频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

  “大福在成长”有权向平台反映侵权行为,要求删除侵权视频。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提供方,一般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大福在成长”举报侵权后,平台未及时采取删除等措施,对于损害扩大部分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平台对侵权行为明知或应知,对侵权视频进行推荐则构成帮助侵权。未经“大福在成长”授权,发布账号将其视频搬运至其他平台,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如果视频中包含“大福在成长”的肖像,且搬运者未经同意使用,还侵犯了其肖像权。

  面对侵权,原创作者在发布时有方法明确归属

  针对此次侵权风波,“大福在成长”也向记者分享了她的维护自身权益的经验,“在创作的时候,首先就要写清楚我们是不允许被搬运。因为每个人避免不了会在社交平台上分享自己的一些东西,在分享图片的时候记得打水印,视频的话也是可以把水印加在中间的。第二步可以在作品、主页上面写清楚,禁止搬运、侵权必究,类似话术。”

  记者提醒,在日常创作中,创作者首先应保留好创作过程中的原始素材、创作思路记录等,明确作品创作完成时间,这有助于证明作品著作权归属。其次,发现侵权行为后,要及时固定证据。再者,与侵权人沟通时,务必保留好沟通记录,若沟通无果,果断寻求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与此同时,平台也需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一方面,要完善内容审核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视频;另一方面,当接到原创作者的侵权投诉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如封禁侵权账号等,并积极协助作者维权。

  搬运视频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创作者的利益,也扰乱了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秩序。无论是创作者、平台还是普通用户,都应尊重知识产权,遵守“先授权后使用”原则,共同营造一个鼓励原创、保护版权的良好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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