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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21:07:33 549428次浏览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管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中新网5月6日电据“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4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在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推行服务型执法新模式。近半年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创新,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服务型执法。现选取3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杭州市热电企业无主观过错不执行政府定价不予行政处罚系列案

  根据国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和属地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环保电价考核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将热电企业的排放监测结果抄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热电企业作出没收环保电价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来函抄告情况,对11家热电企业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并收取环保电价款的行为,不符合上述环保电价政策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经调查,燃煤热电企业超比例排放行为,多由发电机组启动、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不稳定等客观因素导致,虽存在超排放事实,但无主观过错。通过深入走访,当事人已完成环保设施设备技术改造,通过了生态环境部门的竣工验收,但即便企业已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受发电机组各种原因导致的启停、检修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也难以保证全年排放指标完全达标。鉴于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基于环保考核要求,决定对11家当事人合计多收的环保电价款4.17万元予以收缴。

  推进服务型执法,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实现从“管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充分、客观地调查发电企业的超排原因,依法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既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又给予企业合理的容错空间,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认真调查,深入走访,不仅发现了违法事实,而且找到了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排除了企业的主观故意。二是避免了企业因行政处罚而面临的信用受损、融资困难等问题,使企业能将更多精力和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与环保技术升级中,助力企业持续发展。三是针对发电企业多收环保电价款项上缴难问题,通过收缴多收环保电价款的方式,明确上缴渠道,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企业和相关部门的难题,确保财政资金应收尽收,维护了财政收支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也为类似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二、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青岛中海寰宇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31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青岛中海寰宇店售卖过期黑糯米。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的5包黑糯米已超过保质期1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涉案货值160.5元,违法所得83.7元。经查,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及时对售出的过期食品发出召回通知。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并自行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免罚条件的规定。2025年3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北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执法部门并未止步于发放违法风险预警告知书、合规经营指南等“事后回访”常规举措,而是进一步结合经营主体特点,提供了一系列针对性帮扶措施,“民生温度”与“安全底线”得以兼顾。一是通过案件回访开展“健康体检式”执法检查,明确进一步整改方向及合规经营要求。二是开展“过期食品防控制度”专题培训,设立专职“食品安全指导员”,指导企业完善电子化进货台账动态管理,规范“采购记录—临期预警—下架处置”全流程标准化操作,配套开发“门店临期预警App”实现智能提醒。三是疏堵结合,引导企业设立“临期食品折扣专柜”,通过“阶梯折扣+消费提示”实现安全快速去库存,既降低企业损耗成本,又满足市民品质消费需求。

  三、温州市佳圆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等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大米案

  2024年初,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市佳圆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翻包大米。经进一步调查查明,2023年起,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及商标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他品牌大米拆包后分装,重新标注最新生产日期,以低价米、陈米冒充高价新米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累计违法生产大米72.5万公斤,涉案金额457万元。同年3月28日,龙湾区局对温州润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其存在翻包、篡改大米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仅“五米常香”一款产品,当事人委托印制“五米常香”包装袋16.6万条,折算大米145.08万公斤,涉案金额868万元。温州市佳圆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温州润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因违法经营额巨大且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4年5月27日,温州市局组织开展大米行业专项整治集群行动,查实5家企业存在不同程度违法行为,于2024年10月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罚没金额2.4万至24.8万元不等;另有2家企业存在标签瑕疵问题,鉴于其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免予处罚的决定。

  服务型执法并非一味宽松,对损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罚。本案通过刚性执法铲除行业顽疾、柔性服务引导合规转型、分类施策保障民生需求,构建了“打防结合、疏堵并举”的治理机制。一是刚性执法清顽疾。针对大米行业“翻包改期”灰色产业链隐蔽性强、危害面广的特点,开展跨区域集群作战,对主观恶性强、涉案金额巨大的企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现查处一批违法行为、服务整体行业的良好效果。二是柔性服务明底线。召开行业警示会,向企业提供分装操作规范示例及风险提示清单,帮助经营主体明晰法律底线。同步建立“线上答疑+实地指导”服务机制,推动小微企业完善原料溯源、过程记录等内控制度,从源头减少违法风险。三是分类施策保民生。根据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实施差异化处置,对轻微违法企业责令改正免罚,督促限期整改;对提供加工服务的非主观故意主体,结合整改情况减轻处罚;对使用有机溶剂篡改日期等高风险行为从严查处。

相关文章:政策与技术双轮驱动 钢铁行业ESG转型提速美股三大指数集体收跌 标普500指数结束九连涨一季度可再生能源占新增装机约九成莫让“趁节欺客”给消费者添堵(民生观)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华裔小提琴家陈锐:用游戏化思维激活古典音乐生命力和府捞面宣称“中式面馆第一品牌”被罚横琴口岸预计10月实现“免出示证件”便捷通关南方新一轮较强降雨将下在哪里?收好这份暴雨天出行避险指南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五一”假期中国消费强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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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管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中新网5月6日电据“市说新语”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4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在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推行服务型执法新模式。近半年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创新,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服务型执法。现选取3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杭州市热电企业无主观过错不执行政府定价不予行政处罚系列案

  根据国家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和属地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环保电价考核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将热电企业的排放监测结果抄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热电企业作出没收环保电价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来函抄告情况,对11家热电企业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并收取环保电价款的行为,不符合上述环保电价政策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经调查,燃煤热电企业超比例排放行为,多由发电机组启动、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不稳定等客观因素导致,虽存在超排放事实,但无主观过错。通过深入走访,当事人已完成环保设施设备技术改造,通过了生态环境部门的竣工验收,但即便企业已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受发电机组各种原因导致的启停、检修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也难以保证全年排放指标完全达标。鉴于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基于环保考核要求,决定对11家当事人合计多收的环保电价款4.17万元予以收缴。

  推进服务型执法,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实现从“管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充分、客观地调查发电企业的超排原因,依法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既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又给予企业合理的容错空间,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认真调查,深入走访,不仅发现了违法事实,而且找到了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排除了企业的主观故意。二是避免了企业因行政处罚而面临的信用受损、融资困难等问题,使企业能将更多精力和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与环保技术升级中,助力企业持续发展。三是针对发电企业多收环保电价款项上缴难问题,通过收缴多收环保电价款的方式,明确上缴渠道,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企业和相关部门的难题,确保财政资金应收尽收,维护了财政收支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也为类似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二、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青岛中海寰宇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31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青岛中海寰宇店售卖过期黑糯米。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的5包黑糯米已超过保质期1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涉案货值160.5元,违法所得83.7元。经查,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及时对售出的过期食品发出召回通知。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能如实说明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并自行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免罚条件的规定。2025年3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北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执法部门并未止步于发放违法风险预警告知书、合规经营指南等“事后回访”常规举措,而是进一步结合经营主体特点,提供了一系列针对性帮扶措施,“民生温度”与“安全底线”得以兼顾。一是通过案件回访开展“健康体检式”执法检查,明确进一步整改方向及合规经营要求。二是开展“过期食品防控制度”专题培训,设立专职“食品安全指导员”,指导企业完善电子化进货台账动态管理,规范“采购记录—临期预警—下架处置”全流程标准化操作,配套开发“门店临期预警App”实现智能提醒。三是疏堵结合,引导企业设立“临期食品折扣专柜”,通过“阶梯折扣+消费提示”实现安全快速去库存,既降低企业损耗成本,又满足市民品质消费需求。

  三、温州市佳圆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等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大米案

  2024年初,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市佳圆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翻包大米。经进一步调查查明,2023年起,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及商标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他品牌大米拆包后分装,重新标注最新生产日期,以低价米、陈米冒充高价新米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累计违法生产大米72.5万公斤,涉案金额457万元。同年3月28日,龙湾区局对温州润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其存在翻包、篡改大米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仅“五米常香”一款产品,当事人委托印制“五米常香”包装袋16.6万条,折算大米145.08万公斤,涉案金额868万元。温州市佳圆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温州润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因违法经营额巨大且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4年5月27日,温州市局组织开展大米行业专项整治集群行动,查实5家企业存在不同程度违法行为,于2024年10月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罚没金额2.4万至24.8万元不等;另有2家企业存在标签瑕疵问题,鉴于其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免予处罚的决定。

  服务型执法并非一味宽松,对损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罚。本案通过刚性执法铲除行业顽疾、柔性服务引导合规转型、分类施策保障民生需求,构建了“打防结合、疏堵并举”的治理机制。一是刚性执法清顽疾。针对大米行业“翻包改期”灰色产业链隐蔽性强、危害面广的特点,开展跨区域集群作战,对主观恶性强、涉案金额巨大的企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现查处一批违法行为、服务整体行业的良好效果。二是柔性服务明底线。召开行业警示会,向企业提供分装操作规范示例及风险提示清单,帮助经营主体明晰法律底线。同步建立“线上答疑+实地指导”服务机制,推动小微企业完善原料溯源、过程记录等内控制度,从源头减少违法风险。三是分类施策保民生。根据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实施差异化处置,对轻微违法企业责令改正免罚,督促限期整改;对提供加工服务的非主观故意主体,结合整改情况减轻处罚;对使用有机溶剂篡改日期等高风险行为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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